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
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已经正式上线运行,现就加强全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以及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吉财采购[2018]405号)要求,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对于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更正事项、采购合同、采购结果、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采购人应进一步履行公开职责。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项目信息公开的范围、权限责任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推送机制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规定:“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应将全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实时推送至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实现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资源共享。”各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应将本地区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实时推送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确保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实时、准确、完整的将全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推送至吉林省政府采购网。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完善考核与检查的指标体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项目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要求,对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程序进行清理和规范,切实完善本级政府采购监管体制机制。
四、其他相关要求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应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应审核发布信息的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代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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