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塔里木大道1号
被投诉人1: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栖云路12号
被投诉人2:浙江嘉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文成县大峃镇环城南路环城公寓2号楼2单元301室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因对文成县市政桥梁维修工程(鹤川大桥、城南一桥、鹤门桥)(采购编码:wcfscg-2019-071)(以下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的答复不服,于2019年9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材料后,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受理并立案。
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浙江嘉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5日才进行回复,没有在规定时间3日内进行回复。事实依据:我司在进行以收到的质疑回复函以后进行邮件为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诉事项2:公告明确发布磋商文件的第六部分评定办法5,资信技术评分5.3业绩评分,最高得分14分,企业荣誉最高得分为17分,分值设定不合理。同类项目业绩作为评价条件不合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此项目不是桥梁建造项目招标,只不过是一个桥梁维修服务工程的招标,所以在资信技术评分中分值设计不合理。要求重新招标,恳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早日给予回复。
被投诉人2浙江嘉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文成县市政桥梁维修工程(鹤川大桥、城南一桥、鹤门桥)(项目编号: wcfscg-2019-71)于2019年8月16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及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文成县分网发布采购公告,于2019年8月27日进行磋商采购,经磋商小组评审后,一致推选温州市阳光建设有限公司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于2019年8月28日在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及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文成县分网发布结果公告。2019年8月28日答辩人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质疑书,答辩人经过核查研究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浙财采监字[2007]2号文件第19款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给予答复,于2019年8月28日向投诉人递交了质疑答复函。2019年8月29日答辩人再次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款、(浙财采监[2012]1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给予答复,于2019年9月5日向投诉人递交了质疑答复函。一、关于投诉事项1:没有在规定时间3日内进行回复。答辩人认为:1、二次质疑函收到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我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回复,在七个工作日时限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部令》94号第十三条规定。2、根据磋商文件第19页28.2款及(浙财采监[2012]1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但采购文件在发售或报名截止日后获得的,应当自截止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否则,被质疑人可不予接受。二、投诉事项2:在“文成县市政桥梁维修工程(鹤川大桥、城南一桥、鹤门桥)”磋商文件中资信技术评分5.3业绩评分最高得分14分,企业荣誉最高得分为17分,认为分值设定不合理,同类业绩作为评分条件不合适。答辩人认为:1、无相关文件及法律依据规定该设置不合理。2、业绩评分并未要求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不存在违规。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 wcfscg-2019-71),2019年8月15日发布招标公告,2019年8月27日进行磋商采购,2019年8月28日发布中标公告,8月29日投诉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关于本项目本次投诉的有关内容提出质疑,9月5日被投诉人1浙江嘉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被投诉人1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未作投诉答复,被投诉人2浙江嘉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投诉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本项目磋商文件第76页第六部分评定办法中,“三、评定办法”,“5、资信技术评分”规定:5.2“企业荣誉”分数值0-17分,5.3“业绩”分数值0-14分。
(三)另在审查投标文件过程中发现:本项目采购文件有第三十五页“13.3工程试车”、第四十四页“工程质量保修书”等内容。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被投诉人1浙江嘉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
(二)本项目评审标准中“企业荣誉”非本项目特殊要求,“业绩”分值设置过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第十项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三)另本机关经过审查发现,本项目为维修服务项目,采购文件的编制中按照工程项目编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
综上,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采购人予以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采购人与代理机构限期改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成县财政局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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