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武汉波比勒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18号第15幢1-3层1号房
被投诉人: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樟岩路122号科佳咨询2楼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果壳箱及内胆采购项目”【编号hwc2019-001】(以下简称为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7月9日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19年7月11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人提出“中标单位浙江红太阳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和杭州环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所提供的样品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的质疑,而《关于果壳箱及内胆采购项目质疑的回复》第一条中所提“由于招标文件所列技术标准仅作为参照标准”,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如果技术参数仅供参考,我方会提供多种可选方案,保证产品质优价廉)。招标文件并没有明确提出或指出技术标准仅作为参照标准。质疑答复内容违背公开透明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歧视、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现象。因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既然招标文件对技术参数已经做出明确要求,采购方需按照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严格执行,否则就违背政府采购法相关条例。
事实依据:
见申诉材料第5页(附件1)《关于果壳箱及内胆采购项目质疑的回复》
《果壳箱及内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
招标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严格执行各项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正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投诉人提出:“中标单位浙江红太阳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投标产品有多处技术参数不符合采购需求。”的质疑,而《关于果壳箱及内胆采购项目质疑的回复》第三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根据招标采购需求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方所提供的样品进行了实际测量与查验,发现所有投标方所提供的样品(特别是蝴蝶型果皮箱)无一投标方样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技术参数标准。既然不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技术参数标准,就视为不符合,需作无效标处理。采购需求技术标准作为招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中标单位的样品明显违背技术标准要求。我公司所提供的投标样品是由国家级权威检测机构测量查验的,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是完全响应的。此评标结果存在歧视、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现象。
事实依据:
见申诉材料第5页(附件1)《关于果壳箱及内胆采购项目质疑的回复》
见申诉材料第6页(附件2)招标文件第19页第四章采购需求
见申诉材料第7页(附件3)《蝴蝶型果皮箱检测报告》
见申诉材料第12页(附件4)中标单位样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投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況,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投诉请求
我公司所递交的投标样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评标专家认为我公司的投标样品不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希望相关机构能够出示专家组对本公司样品实际测量与查验的记录材料。对中标单位应做无效标处理。
二、被投诉人申辩
(一)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一
我司在2019年5月17日《关于垃圾桶果壳箱及内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第三条中明确“开标时,投标人应根据采购需求提供样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1:1实样一套(以“第四章、采购需求中的一、二”为标准),供检测使用。样品是否符合采购需求,在评标过程中由专家对样品进行评审,如认为不符合采购需求的投标方将取消其资格”。 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不存在歧视、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现象;本次招标满足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二
1.投诉书所列附件2中的技术参数为招标过程参数,采购需求最终参数应按照招标文件和2019年5月17日和2019年5月24日更正公告为准,不能仅按投诉书中所列参数为招标技术参数。
2.武汉波比勒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投诉书中提供的附件3为出厂检测报告,所检测项目仅符合其委托方技术要求(委托方为武汉波比勒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且没有生产批次、生产日期,不能证明其提供的投标样品就是检测报告的样品。根据专家按招标文件和更正公告要求进行评审,认为五家投标单位满足招标文件和更正公告要求,并出具评标结果。
三、经调查查明
(一)发布项目招标公告
杭州市富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果壳箱及内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wc2019-001)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杭州市富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委托,于2019年4月12日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报名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共有11家公司报名,其中武汉波比勒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报名。
(二)质疑处理情况
2019年6月15日,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投诉人关于对杭州市富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果壳箱及内胆采购项目的质疑函,于2019年6月21日出具质疑答复并送达投诉人。
(三)项目开展情况
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招标文件更正公告。更正事项:开标时间延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后于2019年5月17日再次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为2019年6月4日上午9时00分。目前采购方与中标单位尚未签订合同。
四、本机关认为
(一)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一
本机关经调查核实后认为:
第一、 招标公告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二款“评分内容及标准”中“投标产品的先进性和技术配置优势评分细则”明确:
1.投标人产品的功能及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投标样品的功能和技术指标全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8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情况,每项负偏离扣2分,扣完为止(0-8分)。
2.专家对投标样品质量进行现场查验,产品外观尺寸等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得1分,样品材质、厚度等技术参数要求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方便使用人使用的酌情给分0-4分(0-4分)。
3.未提供样品的,本项不得分。
因此对于投标样品技术配置及技术指标的评分,专家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情况按采购需求打分,是可以酌情扣分的,而非强制性标准。
第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七条“无效的投标”中第八点明确:“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文件(有不响应带▲号要求的)或招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规定、采购需求的实质性内容或其投标内容有重大缺项或者涂改模糊处未作有效修正或者实质性内容表述矛盾歧义,评标委员会不能确认为有效的。”经调查,由于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确未标有▲号的项目,那么对于投标样品技术配置及技术指标的评分,专家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情况按采购需求打分,不存在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本投诉事项不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
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经核实,投诉人投诉事项并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中规定的投标无效的情形,故投诉人主张做无效标处理的依据不足。
因此,投诉人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二
本机关经核查后认为:
第一、“…无一投标方样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技术参数标准,就应视为不符合,需作无效标处理…” 的投诉不能成立。理由已在投诉一“本机关认为”中阐明,此项就不再赘述。
第二、投诉单位所提供的的产品出厂检测报告,本机关无法判断其检测样品与投标样品的一致性。
第三、“中标单位浙江红太阳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投标产品有多处技术参数不符合采购需求。”投诉人质疑中标单位样品的证据来源依据不足。
因此,本机关驳回该投诉请求。
五、综上,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关于“果壳箱及内胆采购项目”【编号hwc2019-001】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对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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