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诉事项1:
中铁一局桥梁公司被处罚的行为发生地为浙江省,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浙江省环保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浙府法发〔2014〕10号)明确环境保护系统对法人的较大数额罚款为5万元及以上。中铁一局桥梁公司被浙江省环保部门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不属于当地较大数额罚款,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7页第七条第(四)款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投标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工业金华公司的上海枫泾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原分公司因连续三年未按规定公示年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属实。但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而核工业金华公司作为投标人并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同时,核工业金华公司的上海枫泾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原分公司因连续三年未按规定公示年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不属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任何一种类型。三个分公司的违法行为是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且三年未改正,该违法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指的重大违法记录,即供应商并非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综上,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1页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本项目招标文件仅设置了最高投标限价,并未设定最低投标限价,更未设定单项最低限价。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并未认为顺翔公司的总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总报价,不存在恶意低价竞标的行为,在评标现场亦未让其提供书面说明。投诉事项3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投诉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