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采投处〔2019〕11号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1.投 诉 人:广东一家人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荣升科技园内c2、g2之三号
代 理 人:蔡淑琦
联系电话:15815016186
2.被投诉人:陕西开源招标有限公司 (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西安市长安路南稍门中贸广场15号楼b座
联系电话:029-85233002转8006
3.被投诉人: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112号
联系电话:029-89620576
二、基本情况
2019年1月18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要求,近三年内,投标人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婴幼儿辅食营养补充品(类似)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成交次数排名第一的得3分,排名第二的得2分,排名第三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此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出具近3年内,已执行完成的儿童营养改善项目评价函,k8凯发天生赢家的售后服务满意度综合评价函合格数量(以省为单位)排名第一的得3分,排名第二的得2分,排名第三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此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调查,组织原论证专家进行复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决定
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人认为,此评审标准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2019〕30号)对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采购要求而设置,符合国家对此类项目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考虑到目前国内相关企业能力不均衡,为让更多有能力的企业能够参与本项目,经原论证专家复议,将此评审标准调整为:近三年内,投标人在婴幼儿辅食营养补充品(类似)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成交次数排名第一的得3分,排名第二的得2分,排名第三的得1分。
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人认为,此评审标准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2019〕30号)对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采购要求而设置,符合国家对此类项目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考虑到目前国内相关企业能力不均衡,为让更多有能力的企业能够参与本项目,经原论证专家复议,将此评审标准调整为:投标人出具近3年内,已执行完成的儿童营养改善项目评价函,k8凯发天生赢家的售后服务满意度综合评价函合格数量排名第一的得3分,排名第二的得2分,排名第三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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