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教育局2019-2021
学年度学生营养餐牛奶、面包、蛋糕、蔬菜饼干配送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岷财采处[2019]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岷县教育局2019-2021学年度学生营养餐牛奶、面包、蛋糕、蔬菜饼干配送项目”(招标编号:th2019-081)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银川弘信润丰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宁夏润恒清真区交易大棚1号
联系人:管瑞 联系电话:13821284460
被投诉人1:岷 县教育局
被投诉人地址: 岷县岷阳镇新南街97号
联系人:王存学 联系电话:0932-5934603
被投诉人2:甘肃图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 : 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悦心润苑小区1号楼4单元401室
联系人:陈小渊 联系电话:19993215467
二、投诉事项
2019年9月3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岷县教育局2019-2021学年度学生营养餐牛奶、面包、蛋糕、蔬菜饼干配送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书,予以受理。并将投诉答复通知及投诉书副本分别送达岷县教育局 、甘肃图辉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采购方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进行质疑答复;2、技术部分第2条;3、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需求设置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4-5、技术部分第3条(1)(2);6-7、技术部分第4条;8、商务部分第1条(2)。
三、审查结果
(一)投诉事项1
经核查:投诉人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依法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岷县教育局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自质疑收到日期至回复日期为 6 个工作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综上所述对质疑函的回复符合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该投诉事项超出了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2、4、5、6、7、8
经核查:2019年9月12日,我局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评审因素进行了论证。专家经论证认为:投诉所涉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3
经核查:此投诉事项在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九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此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依据《政府采购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岷县人民政府或定西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岷县财政局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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