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财政局关于对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天水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可行性研究及ppp全过程服务”的
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天水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可行性研究及ppp全过程服务”(招标编号:tgzc2019-257)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观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1号楼5层10503室
联系人:周孟奎
联系电话:15709787833
被投诉人1:甘肃恒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天水市秦州区岷玉路11号
联系人:贾昱
联系电话:0938-6827288
被投诉人2: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投诉人地址: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北路天水建筑科技中心
联系人:陈海
联系电话:13649381108
二、投诉事项
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经查阅该项目招标文件及其相关资料,依法进行了审查。
投诉事项一: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二款:“须具备工程咨询甲级资信(市政公用工程)或工程咨询甲级资信(市政公用工程),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咨询工程师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二:采购文件中未能明确“前期资料收集”的具体时间及时限。
三、查明事实
2019年7月23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对“天水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项目可行性研究及ppp全过程服务”(招标编号:tgzc2019-257)采购文件的投诉书,我机关于即日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单位作出对该项目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决定。2019年8月5日我单位依法进行了质证及专家评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制作了质证笔录,当事人对质证笔录进行了签字、确认。
四、处理决定
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书中的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2、投诉书中的第二项,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第四条、服务内容中“(一)开展项目前期策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前期:......)”表述不清,有歧义,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水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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