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水沃华贸易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东泉三队147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宏 委托代理人:崔鹏
联系电话:18893189658
被投诉人1:临潭县教育局
被投诉人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西大街160号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13893920621
被投诉人2:甘肃兰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师范家属院南区4单元431室
联系人:张鹏飞 联系电话:0941-8236663
被投诉人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质疑答复函专家):彭永进、马杰、王辉生、张晓静、赵红强
相关供应商:兰州蒙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118号融信大厦1501室至1508室
邮编:730050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18609316008
二、基本情况
2019年3月12日下午收到对“临潭县教育局2019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牛奶、鸡蛋、苹果采购项目(第一包)”(项目编号:gsljgnzb2019-007)的投诉书,我局受理投诉后,认真核查相关材料和多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针对本项目的投诉,我局依法向采购人、被投诉人及其代理机构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调查通知书,并与2019年3月27日在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组织质证会议。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原评标委员会专家当面质证,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本项目详细资料,依法进行了详细审查。
三、投诉事项
1、兰州蒙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乳品生产企业,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具备合格投标人资格。
2、兰州蒙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商务评分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或借用国内同行业其他乳制品生产企业相关资格文件。
3、兰州蒙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对学生营养餐类似相关项目的业绩要求。
4、兰州蒙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法从源头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5、兰州蒙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应该享受国家针对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优惠政策。
6、专家评审组对兰州蒙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特别是资格审查把关不认真、不仔细、不严格等问题。
四、审查结果
(一)投诉事项1:
经过认真核查并组织专家质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资格证明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4)须提供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未要求投标人是生产厂家或代理商。此项目截止开标前,共收到天水沃华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夏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雪顿生物乳业有限公司、兰州蒙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三野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家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一条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但是投标单位均没有在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故说明所有投标人均认可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投诉人天水沃华贸易有限公司和被投诉人兰州蒙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均由生产厂家授权投标,都提供了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专家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协助答复、质证过程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评审。对天水沃华贸易有限公司、兰州蒙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均予以认可,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进入详细评审环节,并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但对被投诉人甘肃兰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不规范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在此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二)投诉事项2:
经过认真核查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资料,结合原评标委员会的质证意见:兰州蒙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合法注册经营的公司,拥有独立的、授权使用的场地、设备。且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予以支撑其投诉事项。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
经过认真核查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资料,结合原评标委员会的质证意见,专家认为:对每一位投标人带至现场的原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打分。兰州蒙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7日,承接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经销商业务,在交接过程中与原经销商一系列项目k8凯发天生赢家的合作伙伴重新签订了合同,承接了原有项目,且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予以支撑其投诉事项。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4:
2019年3月27日,我局组织原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认真核查,专家认为:专家依据《招标文件》严格评审,对猜测性的问题无法答复,并且投诉人没有提供证明中标人无法从源头上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应证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投诉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投诉事项5:
2019年3月27日,我局组织原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认真核查,专家认为:兰州蒙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一切法律责任,理应享受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专家委员会成员按照评分标准给予了相应的评分,投诉人并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予以支撑其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投诉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投诉事项6:
经核查:我局监督人员在远程视频监控中,并没有发现专家组成员在评审的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评标过程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每一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平、公正、严格的评审,不存在评审不认真不严格等问题。投诉人存在主观臆想,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评审委员会专家两次答复意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机关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维持原评标结果。
六、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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