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金昌市人民政府驻兰办事处兰州金昌大厦客房、餐饮整体对外招租项目
招标文件编号:jczc2019gk-027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金昌市隆锦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投诉人地址:金昌市金川区上海路
联系人:潘发全
被投诉人:金昌市人民政府驻兰办事处
被投诉人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41号
联系人:唐伟龙
被投诉人: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金昌市金川区宝晶里19区供水处家属楼
联系人:严丽
二、投诉事项
2019年4月2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金昌市人民政府驻兰办事处兰州金昌大厦客房、餐饮整体对外招租项目”的投诉书,投诉人认为:
经评标委员会复核的“城关区雁北路陇中福酒店如实提供了投标文件中的银行保函(编号:931ht201902955301)”,我公司认为此银行保函不是合法有效的,其次经我方公司多方查证个体工商户无法开具2500万元的银行保函。对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月29日的质疑答复不满意,请求查证城关区雁北路陇中福酒店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保函,请求查证个体工商户无法开具2500万元的保函。
三、审查情况
我局收到“金昌市隆锦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诉书后,按照财政部令94号有关规定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对投诉内容审查、受理,向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组织第三方调查复审,现答复如下:
关于投诉保函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经查证,被投诉人提供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自主查询版)和招商银行定期存款存单一份,证实被投诉人存在一笔2500万元的保函记录,同时经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出具事物查询查复书一份,证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出具此保函信息无误。经确认保函真实有效。关于“个体工商户无法开具2500万元的银行保函”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在本项目复审中,还审查发现其它问题:
1、招标文件第32页要求“投标单位需提供2500万元银行保函(保函内容需注明开户行、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查证),否则视为无效投标”。该项目开标时有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2家供应商(甘南丰泽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酥油灯假日酒店、甘肃真味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没有提供银行保函应按无效投标处理,提供了银行保函的4家供应商中仍有2家供应商(城关区雁北路隆中福酒店、甘肃定西大厦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出具保函银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按招标文件规定,也应属于无效投标,剩余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应按废标处理。
2、对评标委员会的调查。部分评审专家反映由于评审时代理机构未上传电子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没有深入理解招标文件废标条款内容,导致最后评审出现错误。经核实,代理机构按规定对6家投标文件已上传,招标文件未上传但评审现场提供了3份纸质版招标文件,评审专家完全可以依据纸质版招标文件进行评审。但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符合性审查环节认真审查供应商的银行保函,致使参与投标的6家供应商全部通过了资格审查,进入了下一评审程序,且评标委员会在评分时未独立打分,存在协商评分的现象。在质疑答复复审环节,仍未按照招标文件废标条款的要求审核审定银行保函,对错误的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仍未提出改正。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87号令相关要求。在询问取证中发现,专家陈述内容自相矛盾,对责任相互推诿,与调查实际不符。
3、对代理机构的调查。本项目属于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充分理解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及采购人的需求,导致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不适用于此项目,且评标委员会计算结果与公式不符;并将已处于废标状态的“甘肃真味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报价315万元做为评标基准价来进行价格评分,严重违反招标文件的评审程序和要求,故本项目价格评审得分无效。评标结束后,现场有投标人针对是否具有投标保函提出质疑,要求专家对资质再次审查,但代理机构对此并未作出相应答复。
四、处理决定
根据我局对该项目的审核调查情况,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金昌市隆锦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个体工商户无法开具2500万元的银行保函”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2、裁定此次招标结果无效。责成金昌市人民政府驻兰办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投标活动。
3、给予评审专家吕勇、王兆平、张琦、郭文清、曾永华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办法的通知》(金公管办发【2017】3号)第六条“评标专家有评标结论被质疑或投诉,经复评认定评标明显不公正的情形,一次记12分”、第十二条“评审专家一次记12分的,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4、招标代理机构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充分理解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及采购人的需求,导致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不适用于此项目,给予其警告并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考核办法试行》(金公管办发【2017】4号)第七条第六项“所代理项目因自身工作不力引起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昌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此决定一式四份,金昌市隆锦都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份,金昌市人民政府驻兰办事处一份,全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份,金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金昌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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