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绵阳成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吴家镇凉水村二组66号
法定代表人:蔡高成
被投诉人:梓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梓潼县集中办公区2号楼
被投诉人:四川新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358号
法定代表人:罗恩
投诉人绵阳成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四川新唯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梓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编号:5107252020000084)的质疑答复,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局提出投诉,经审查,本局于2020年 6月 29 日向绵阳成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补正材料通知书》,2020年7月8日收到绵阳成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补正材料,本局依法予以受理。2020年7月9日,本局向被投诉人四川新唯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梓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当事人送达了《作出说明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2020年7月 15日,被投诉人四川新唯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书面回复说明。2020年7月17日,被投诉人梓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了书面回复说明并提供了有关材料。
投诉事项:
1、中江县新龙油脂有限公司和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在投标过程中,联合体之一公司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投标人资格,被投诉人违规使其中标的结果应予取消。
2、中江县新龙油脂有限公司和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中的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投诉人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经审查,查明:
1、对于“中江县新龙油脂有限公司和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在投标过程中,联合体之一公司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投标人资格,被投诉人违规使其中标的结果应予取消”的投诉。
投诉人绵阳成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在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中第3项规定:合格的投标人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中江县新龙油脂有限公司和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投标单位中的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见附件三)可以看出,中标人作为联合体之一的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但实缴出资并未实际出资到位,实际出资为零,而本次招标标的金额为2600万元,以该公司财力没有能力履行合同。2、据投诉人了解,中江县新龙油脂有公司和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投标单位中的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及拥有处理餐厨垃圾技术的相关技术服务人员,也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综上,根据招标文件第七项投标纪律中第“(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规定,投诉人认为,因联合体中标公司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没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无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k8凯发天生赢家的技术支持k8凯发天生赢家的售后服务人员,不具备投标人资格取得的中标结果应予取消。
投诉人绵阳成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天眼查询的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有关信息。
2、对于投诉人“中江县新龙油脂有限公司和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中的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投诉人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的投诉。
投诉人绵阳成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中江县新龙油脂有限公司和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在投标过程中,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中标,伪造社保缴纳凭证等证据依据投诉人的上述陈述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中标应为无效投标文件,被投诉人对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存在违规应当予以纠正废除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综上,本次招标中标人联合体单位中江县新龙油脂有限公司和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投标人资格,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被投诉人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3、在此次采购活动中,投诉人绵阳成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成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建的联合体进行投标,四川成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联合体牵头公司。
4、中江县新龙油脂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了两公司的任意三个月的纳税、社保缴纳证明。
依据《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我局审查了“梓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编号:5107252020000084)”的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没有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采购活动的行为。
本局认为:
一、投诉人绵阳成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此采购活动中是与四川成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建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采购活动,四川成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联合体牵头公司。投诉人绵阳成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的规定。
二、关于投诉人绵阳成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中江县新龙油脂有限公司和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在投标过程中,联合体之一公司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投标人资格,被投诉人违规使其中标的结果应予取消的投诉。供应商是否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已量化在评标办法中,投诉人对《梓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编号:5107252020000084)的招标文件没有异议。投诉人认为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没有提供相应的材料。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江县新龙油脂有限公司和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的缴纳社保的票据和纳税证明。投诉人关于“中江县新龙油脂有限公司和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在投标过程中,联合体之一公司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投标人资格,被投诉人违规使其中标的结果应予取消”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中江县新龙油脂有限公司和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中的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投诉人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的投诉,投诉人没有提供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的“中江县新龙油脂有限公司和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中的四川兴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投诉人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
驳回投诉。
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财政局或梓潼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梓潼县财政局
2020年8月7日
找不到您要的资料?
请简明清晰的描述您想要找到的资料类型或名称,我们会尽快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