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北新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沈北财采【2020】002号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保定市秀美园林环卫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莲池区百楼乡柴楼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秀文
被投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城市管理局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
相关供应商:沈阳轩恒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沈营大街28-28号a:1002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农村配备勾臂车、勾臂箱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jh20-210113-00372
采购人名称:沈阳市沈北新区城市管理局
代理机构名称:辽宁友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投诉人质疑的是此标段高价中标,代理机构回复的是解释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原则,这跟投诉人质疑的事项不相符。
投诉事项2:投诉人质疑此项目三家供应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有串标嫌疑。代理机构回复解释没有发现规律性差异。投诉人对此回复不满意。
投诉事项3:投诉人质疑没有告知供应商评标得分情况,而代理机构再质疑函收到后,告知的投诉人得分情况及排名情况,时间滞后,与招标法不相符,不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人不予认可。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中标企业没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而回复中称中标企业为借用他方资质认证,而非中标企业的,投诉人对此回复不满意。
投诉事项5;投诉人质疑中标企业借用他人的认证资质投标,而回复函中称借用他人资质合法,投诉人对此回复不不满。
投诉事项6:投诉人对中标企业不是小微企业的报价得分提出质疑,代理机构的回复投诉人不满意。
投诉请求:针对以上情况,要求相关负责人调查事实真相,还事情一个公正合法的结果。以维护我方合法权益及我方的经济损失。要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相关工作人员、评委及代理机构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四、调查取证情况
2020年6月24日,辽宁友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沈阳轩恒博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6月28日,投诉人向辽宁友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0年7月6日,辽宁友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0年7月10日,投诉人向我局提起投诉。
我局受理投诉后,于2020年 7月 16日依法向被投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城市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友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及相关供应商沈阳轩恒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相关当事人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作出说明。
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下:
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阅本项目的采购公告及招标文件,本项目预算为4400000元,最高限价为3800000。经查阅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为3777600元,低于最高限价,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违反法律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阅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沈阳轩恒博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沈阳东成汽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发现存在法定构成串通投标的情形。
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根据上述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但并未规定告知的时间。投诉人自认代理机构辽宁友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已告知其评审得分与排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5。
经查阅招标文件,附件3“评分细则”“(一)基本评分标准”“商务部分”分项规定:“投标供应商或制造企业获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得 3 分,每少一项扣 1 分。”
经查阅评审报告,中标供应商就上述评审因素得3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供应商或制造企业的证书均可得分,中标供应商提供制造企业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得分,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中标供应商提供制造企业证书参与投标,不属于投诉人所称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情形。
综上,投诉事项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5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
经查阅招标文件、评审报告、投诉人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客观分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倾向性评分等情形。
综上,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6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综合以上调查情况,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或沈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
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
2020年 7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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