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财政局关于银川市妇幼保健院基因测序仪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1号)-k8凯发天生赢家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银川市妇幼保健院基因测序仪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2023-04-07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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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d6401000141003692

二、项目名称:银川市妇幼保健院基因测序仪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博百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丽景街商贸城24号商铺00109号

被投诉人1:银川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56号

被投诉人2:宁夏营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领秀一居11号楼3-503、504室

相关供应商:北京贝瑞和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甲1号13号楼3层306室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1.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之规定进行评标,侵犯其合法权益;2.拟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经查阅本项目政府采购采购档案,结合被投诉人级相关供应商的答复,1.在评标期间,投诉人投标报价为300000元,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按照该项目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诉人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自收到澄清说明30分钟内)对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及产品发票等),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作无效投标处理。投诉人提交的说明及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就投诉人澄清说明及证明材料出具了《关于“银川市妇幼保健院基因测序仪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并认定投标无效,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之规定。故投诉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2.经向拟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制造商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认定其中小企业资格,根据其主管部门《中小企业认定答复》,拟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制造商属于小型企业,未发现拟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故投诉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银川市财政局

2023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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