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河南名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巍
代理人:刘毅
公司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阳堌镇南大街301号
联系电话:18699118610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陕西格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钟声
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南侧富力广场第2幢1单元21层12103号
联系电话:13809957535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第十三师新星市生物安全二级(p2)实验室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02包
采购项目编号:xjtqhmcg-2022-0022
包号:02包
是否发布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是
公告时间:2022年12月27日
发布采购结果/中标公告:是
公告时间:2023年1月20日
四、质疑投诉过程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2023年2月1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2月16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补正后,我局依法于2023年2月21日予以受理。本机关受理后,于2023年2月21日向被投诉人、采购人以及相关供应商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调取了项目招投标文件、评审资料、视频监控等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产品授权问题
事实依据:本公司与陕西格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一致,我公司所投产品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我单位质疑陕西格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的真伪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事项2:产品资料
事实依据:经本公司与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核实,均未给陕西格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资料。我单位质疑陕西格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资料的来源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事项3:交货期
事实依据:经本公司与生产厂家核实,供货期从订货、签合同、出厂、运输、交货15天内均未能实现。我单位质疑陕西格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交货期为虚假竞标。
法律依据:《招投标法》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投诉人答复
答复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国产设备无须提供授权作为资格要求,贵方所提及你公司所投产品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而质疑我方所投产品的真伪性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复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国产设备无须提供授权作为资格要求,贵方所提及你公司所投产品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而质疑我方所投产品的真伪性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复投诉事项3:首先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适用于本项目,其次我方所承诺的交货日期是经过本公司开会研究决定,我方针对供货期对采购单位的承诺真实有效,若未履约,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贵方所提我方为虚假竞标,仅以上述所说的依据太过主观臆断。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以及被投诉人提供的答复资料,本机关认为:
(一)投诉事项1:产品授权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陕西格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竞标并不需要厂家授权。至于陕西格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的真伪性,投诉人并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可。
(二)投诉事项2:产品资料
虽然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产品资料来源提出质疑,但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提供了虚假材料,不予认可。
(三)投诉事项3:交货期
投诉人以自己公司的经营情况推断15天的交货期无法完成,从而质疑被投诉人为虚假竞标,缺乏事实依据,不予认可。
七、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中标结果有效,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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