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献者:采购文件网
2021-02-01
发布机构: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
贡献者:采购文件网
2021-03-15
发布机构: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
贡献者:采购文件网
2021-03-15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8月26日通过,2005年9月23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30日
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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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发布机构:国务院
》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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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发布机构: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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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发布机构: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
贡献者:采购文件网
2021-01-27
发布机构: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建委,天津市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强化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把我国城乡环境卫生事业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
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
目录
贡献者:采购文件网
2020-03-29
发布机构:国务院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10月22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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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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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发布机构: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政策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开展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环境